| 一、职能转变
(一)加强对全区有关外经贸工作的地方性政策的研究,加强对外经贸事业实行宏观调控和协 调服务,加强对招商引资、外资项目审批和对外贸易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三资企业的管理
,加强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,制定行业规章制度,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联 合年检工作。
(二)逐步弱化对进出口许可证、出口商品配额和限额的管理及审核报批国内企业的对外经营 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权等工作。
二、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章程,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具体 措施和实施办法,调查研究全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的实施情况,提出促进全区对外经济贸易发
展的对策、建议,草拟地方规范性文件。
(二)组织编报全区利用外资、对外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研究制订 出口商品、市场发展战略;督促检查全区各类外经贸企业全面完成各项外经贸目标任务,负
责全区对外经济贸易的业务统计。
(三)归口管理和指导各类对外经济贸易企业(包括驻境外经贸企业),在授权范围内,负责审 批或申报设立各类涉外经济企业,审核报批国内企业的对外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
营权,审核报批进出口许可证,管理出口商品的配额和限额。
(四)指导和管理全区吸收外资工作,负责对外经济开放的政策咨询和本地区投资环境的宣传 介绍。组织或配合各镇、街道、洽谈项目等工作,
负责审批或报批利用外资立项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、章程,包括已办“三资”企业的增 资项目,监督、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及合同、章程的情况,归口管理并争取外国
政府贷款。
(五)拓展和管理全区对外劳务合作、承包工程和对外经济援助,负责接受和管理国际援助, 负责审查、上报境外企业(机构)和外商、港澳台商驻本区常设代表机构的设立。
(六)鼓励外贸出口,规范、指导发展出口商品生产,稽核本区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,协同海 关、商检、外管、中国银行等部门管理本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的报关、验点工作
,组织对外贸易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。
(七)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审核对外经贸出国(境)团组,负责管理外商邀请工作,负责或配合接 待境外来访的经济贸易洽谈代表团组。
(八)指导和管理全区外贸、外资、外经和招商工作及网络队伍。
(九)指导区贸促支会(国际商会)、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。
(十)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|